自然犯罪论是指犯罪人类学派早期的一理论观点。认为有些犯罪的产生是受人体特征决定的,与环境或经济因素无关;而这种人体特征决定了行为人具有反自然的道德观念,即缺乏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而去实施犯罪。1858年由意大利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加罗法洛在其著作《犯罪学原理》中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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